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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;刑杀毋赦则民不偷于为善;爵禄毋假 则

    时间:2022-09-16 05:09:55  编辑:快推网  来源:  浏览:214次   【】【】【网站投稿
    法制不议,则民不相私;刑杀毋赦,则民不偷于为善;爵禄毋假(1),则下不乱其上。三者藏于官则为法,施于国则成俗,其余不强而治矣。君一置其仪(2),则百官守其法;上明陈其制,则下皆会其度矣。君之置其仪也不一,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(3)。是以人用其私,废上之制而道其所闻。故下与官列法,而上与君分威,国家之危必自此始矣。昔者圣王之治其民也不然,废上之法制者,必负以耻;厚财博惠以私亲于民者,正经而自正

    法制不议,则民不相私;刑杀毋赦,则民不偷于为善;爵禄毋假(1),则下不乱其上。三者藏于官则为法,施于国则成俗,其余不强而治矣。君一置其仪(2),则百官守其法;上明陈其制,则下皆会其度矣。君之置其仪也不一,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(3)。是以人用其私,废上之制而道其所闻。故下与官列法,而上与君分威,国家之危必自此始矣。昔者圣王之治其民也不然,废上之法制者,必负以耻;厚财博惠以私亲于民者,正经而自正矣(4)……圣王既殁,受之者衰。君人而不能知立君之道(5),以为国本,则大臣之赘下而射人心者必多矣(6)。君不能审立其法,以为下制,则百姓之立私理而径于利者必众矣。

    (1)假:假托,指将授予爵禄的权力假托于人。

    (2)一置其仪:一,即统一集中。仪,指仪法,法度。

    (3)倍:通“背”。

    (4)正经:即整顿国家常法。经,指常规,常法。

    (5)立君之道:指树立君主权威。立,即树立。

    (6)赘:同“缀”,连缀,指拉拢。

    法制不容疑议,民众就不敢相互营私;刑杀不容宽赦,民众就不敢苟且为善;爵禄的授予不假于人,臣下就不会作乱犯上。这三者如果实施于官府而成为法律,推行到全国民众而成为风俗,其他事情不用太费力就可以治理国家了。君主统一立法,百官就遵纪守法;君上公开表明制度,臣下就能领会其分寸。如果君主立法不能统一,臣下违反法律而徇私的行为就会多起来。从而人人都行其私心,废弃君上的法制而宣扬道听途说的东西。所以,百姓与官方各有法律,大臣与君主争权,国家的危机必然自此产生了。从前,圣王治理民众不是这样,对于废弃君上法制的,一定让他蒙受耻辱(给予惩处);这样也就纠正了那种用丰厚钱财和较大的恩惠来收揽民心的行为。圣王既死,后代君主就差多了。作为统治者却不懂得为君之道,不懂得以此作为立国的根本,所以大臣们拉拢下级、收买人心的现象就多了。作为君主不能审定立法的,并以此为臣下的示范,所以百姓自立私理而追求私利的自然就多了。

    昔者圣王之治人也,不贵其人博学也,欲其人之和同以听令也(1)。《泰誓》曰:“纣有臣亿万人,亦有亿万之心;武王有臣三千而一心。”故纣以亿万之心亡,武王以一心存。故有国之君,苟不能同人心,一国威,齐士义(2),通上之治以为下法,则虽有广地众民,犹不能以为安也。君失其道,则大臣比权重以相举于国(3),小臣必循利以相就也。故举国士以为己党,行公道以为私惠,进则相推于君,退则相誉于民;各便其身,而忘社稷,以广其居;聚徒成群,上以蔽君,下以索民。此皆弱君乱国之道也,故国之危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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