乡村定期集市。这类集市是商品交换过程中最原始的低级市场,大概来源于古代的“日中为市”。东晋、南朝到隋、唐文献记载中的草市,就是这类低级市场。宋代乡村定期集市有了较为广泛的发展。广大地区仍称这种集市为草市,两广称为墟市,还有的地方称为市、村市、山市、野市、子市、早市等。这些乡村集市都有固定的日期,如“岭南村墟聚落,间日会集裨贩,谓之虚市”。所谓市中的字,很可能是街字的异读。一说即疟疾,间日复发,市为间日一集。乡村集市是周围村落的农民、小工、小商买卖交换的场所,以自己的农副产品交换农具、日常用品之类,称为赶集或趁墟。在交易之后,一般四散回家,集市上没有居民。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,不少乡村集市形成为新的居民点,汇集了行商坐贾,发展成为相当繁荣的贸易点,并上升为镇、县。在经济发达的地区,这些定期的乡村集市构成为商业网。宋政府对乡村集市的发展,不加干预,有时还予以提倡。如熙宁十年(),政府许可戎州(今四川宜宾)、泸州边境居民“兴置草市,招集人户住坐作业”,使杂居的蕃汉人民购置生产、生活用品得到方便。除岭南墟市宋初一度不征商税之外,广大乡村集市都征收商税。但这些集市的商税被当地富豪“买扑”承包。在全国商税中,乡村集市的商税占有一定比重。
明清是乡村集市发展、繁荣时期。除岭南地区仍称为“墟市”外,其他地区多称为“市”或“集”。江南地区乡村集市的发展达到了相当可观的规模。弘治间,上海县有十一个市。市的所在地的居民多数在一百户至三百户之间,个别的市有五百户至一千户。除了商品生产及交易外,茶肆酒楼也大量出现,市镇生活的寄生性日渐增大。市之较大且繁荣者,往往不在镇之下。吴县月城市,因地处阊门内,成为“各省商贾所集之处”。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,一些市渐渐向专业化转变,吴江县库江市,“居民数百家,铁工过半”。某些市还发展为镇,以丝织业著名的盛泽镇,明初为一小村落,嘉靖间“始称为市”。明末清初,盛泽已成为吴江县第一大镇。这些分布广泛的市成为仅次于镇的地区性商业中心,并与镇一起初步构成区域性的市镇体系。岭南地区的墟市出现了一些“逐日市”和专业化的墟市。北方地区则以定期集市为主,其繁华程度逊于江南。清代以后,尽管某些市衰落,但总的趋势是仍在发展。
质库
中国古代进行押物放款收息的商铺。亦称质舍、解库、解典铺、解典库等。即后来典当的前身。在南朝时僧寺经营的质库已见于文献记载。唐宋以后,社会经济日益发展,质库亦随之发达。富商大贾、官府、军队、寺院、大地主纷纷经营这种以物品作抵押的放款业务,同时还从事信用放款。明代质库的经营者多为徽商,他们遍及许多城市,“每以质库居积自润”。明嘉靖间,礼部尚书董某“富冠三吴”,除田产外,“有质舍百余处,名以大商主之,岁得子钱数百万”。送人质库抵押的物品,除一般的金银珠玉钱货外,有时甚至还包括奴婢、牛马等。普通劳动人民则多以生活用品作抵押。质库放款时期限很短,利息甚高,往往任意压低质物的价格,借款如到期不能偿还,则没收质物,因此经常导致许多人家破产。
邸店
唐代以后供客商堆货、交易、寓居的行栈的旧称。亦称“邸舍”、“邸阁”、“邸肆”、“邸铺”、“塌坊”、“塌房”。“邸”原是指堆放货物的货栈,“店”原是指沽卖货物的场所,东晋、南朝至唐初两者是有所区分的。但南朝时已有邸店联称。唐初以后,邸店除堆放货物外,也兼住商客。商客带着货物住进邸店后,邸店主人与牙人为商客作中间人,将货物卖出,或再购买货物。这样邸店又发展为客商交易的场所,具有仓库、旅舍、商店多种性质。邸店收取邸值(栈租)。由于获利丰厚,唐中期以后,贵族官僚和寺观也纷纷开设邸店,于是邸店大量涌现,在长安、洛阳等大城市的市场四周,少的有百余处,多者达三四百处。唐中叶以后,郊外乡村也出现有邸店。有些节度使甚至在关隘要道设邸店,强征行商商税。随着商业的发展,宋代许多城市都有邸店,南宋临安邸店大为兴盛。明代,政府曾将邸店官营,于两京设立塌坊。以后,塌坊渐入勋戚、权贵之手。
市舶司
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的机关。唐玄宗开元间(~),广州即设有市舶使,一般由宦官担任,是为市舶司前身。
宋北宋开宝四年()设市舶司于广州,以后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,陆续于杭州、明州(今浙江宁波)、泉州、密州(今山东诸城)设立市舶司。除广州市舶司外,其余几处在政和二年()前曾一度被停废。三年,宋政府在秀州华亭县(今上海市松江县)设市舶务。南宋建炎二年()复置两浙、福建路提举市舶司。从此,又恢复了两浙、福建、广南东路三处市舶司并存的局面。乾道二年(),罢两浙路提举市舶司。北宋中期以前,各处市舶机构皆称为市舶司。北宋末大观元年()始将各处管理外贸的机构改称“提举市舶司”,而将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称市舶务。南宋前期,两浙、福建、广南东路的市舶司通称“三路市舶司”或“三路市舶”。罢两浙路市舶司后,原属两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机构只称“场”或“务”,福建、广南东路市舶司设在泉州、广州,下设场、务。